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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财保16号

陈文庄与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庄,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财保16号

申请人:陈文庄,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市。担保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发,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申请人陈文庄与被申请人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陈文庄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陈文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上海晶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