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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692号

原告许先槐与被告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先槐,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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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692号原告许先槐,男。委托代理人戴鑫,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塘滩路56号2楼。法定代表人吴应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万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55号。法定代理人李迈征,该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先槐与被告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许���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受雇于第二被告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安排在机动队从事清洁工作。2016年3月27日下午14时许,原告和三位同事一起乘坐由机动队于队长驾驶的三轮车去清扫垃圾,由于车速过快,导致三轮车翻车,造成原告及其三位同事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原告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39天,花去医药费10000余元。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为9级伤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先槐于2016年1月到被告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受该公司的管理约束,并根据考勤情况领取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本案不符合该情形,双方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先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38元,予以退还给原告许先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利思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谭 晨校对人:谭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