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6936号

俞海燕与张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海燕,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936号

原告:俞海燕。

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海燕诉被告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海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庞邦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荧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