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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233号

罗公利与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公利,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学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233号原告罗公利。被告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学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公利与被告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7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学良在银行的存款7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谭杰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