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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444号

原告闫可新与被告魏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可新,魏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444号原告闫可新。被告魏德江。本院审理的原告闫可新与被告魏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可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闫可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文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