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030号原告孙福阶,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欧国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阶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扣押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福阶以涉案行政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阶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福阶负担。原告孙福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 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