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平阴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已故),女,192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某乙于2016年7月1日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乙于诉讼中去世,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张某甲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乔绪晓
代理
审判员 闵 雯
代理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