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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579号

张海静与张云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平阴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已故),女,192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某乙于2016年7月1日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乙于诉讼中去世,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张某甲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乔绪晓

代理

审判员  闵 雯

代理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