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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恢18号之一

何继瑞与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继瑞,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继瑞,女,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继瑞申请执行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2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何继瑞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何继瑞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可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