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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808号

刘卡宁与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卡宁,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808号原告刘卡宁。被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远华,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卡宁与被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刘卡宁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卡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卡宁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范正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何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