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戴文程,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汪世国,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牧文娟,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文程与被执行人汪世国、牧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84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68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世国、牧文娟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