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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字第4354号

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字第4354号

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景杉路838-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

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临安园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