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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105号

原告蹇欢、李厚霞、全国春与被告李必华、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蹇欢,李厚霞,全国春,李必华,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1105号原告蹇欢,男。原告李厚霞,女。原告全国春,男。委托代理人周德芳,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必华,男。委托代理人燕旺利,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建红,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善卷路(运管二所旁)。法定代表人向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保,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社区31组洞庭大道东段295号。负责人高中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粤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蹇欢、李厚霞、全国春与被告李必华、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物流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银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欢与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德芳、彭斌,被告李必华及委托代理人燕旺利、曾建红,久久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保、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粤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6年4月5日12时26分许,被告李必华驾驶湘J058**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06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适遇蹇小年驾驶车牌号为湘J98U**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全远兰沿省道306同方向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李必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湘J058**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从湘J98U**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乘坐人全远兰身上碾压过去,蹇小年、全远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被告李必华将车辆挂靠在久久物流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还投保了30万的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为李必华、蹇小年负同等责任,全运兰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82900.25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证明两份,拟证明李厚霞是蹇小年的母亲,生活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全国春是全运兰的父亲,生活在常德市安乡县城区,被抚养人生活在城市;2、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拟证明受害人行驶证在有效期限内及肇事车辆在保险期内;3、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拟证明湘J058**号车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久久物流公司;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5、车辆登记资料,拟证明湘J058**号车属于久久物流公司所有;6、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和涉案车辆照片,对李必华、刘常英、吴国民、贵小亮、马奕询问笔录,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对李必华及蹇小年的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拟证明湘J058**号车挂靠在久久物流公司名下;7、交通费用明细,拟证明受害人家属到湖南花费交通费用6789.5元;8、证明一份,拟证明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自2015年3月起,一直在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从事个体经营,居住在城市生活收入来源于城市;9、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李厚霞生活居住在浙江;10、证人全远球、席先荣、潘文福证言,拟证明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自2015年3月起,一直在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从事个体经营,居住在城市生活收入来源于城市。

被告李必华辩称:蹇小年、全远兰二人是因为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在省道S306公路不当设置铸铁减速带,导致二人驾乘的摩托车倒地,并摔入李必华驾驶的货车之下被货车后轮碾压致死;三原告的损失应由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承担,李必华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承担无责赔付部分;李必华饮酒及所驾货车左后挡板缺损部分均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两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在省道S306设置铸铁减速带系违法行为,对过往车辆危险很大。被告李必华当庭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为本案被告。被告李必华为证实自己的抗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李必华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必华的身份;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必华的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6日;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必华所驾驶的湘J058**中型货车登记车主为久久物流公司,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4、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必华驾驶的湘J058**中型货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至2016年5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5、商业险保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必华驾驶的湘J058**中型货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至2016年5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6、复核申请书,拟证明被告李必华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不服该事故认定书做出的结论,依法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起了复核申请;7、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拟证明被告李必华所驾驶的货车,与受害者蹇小年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碰撞,摩托车是倒地后向右前方摔入货车左后轮的;8、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事业机构登记信息,拟证明检测站的主体身份;9、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照片七张,拟证明检测站前S306公路上设置了四条铸铁减速带;10、事故现场图,该图系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后绘制的现场图,该图表明,两位受害者搭乘的摩托车倒在两条铸铁减速带之间的位置;除铸铁减速带之外,路面没有其他障碍物;摩托车轮胎未与地面发生溜滑的痕迹,只有倒地后右侧挡板的擦痕,说明摩托车是经过减速带时被弹到摔倒;摩托车向右倒地,并向右前方滑动,倒入李必华驾驶的湘J058**中型货车左后轮下。拟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跟常德柳叶湖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设置的铸铁减速带有直接的关系;11、吴国民调查笔录,该两份笔录均系事故发生后,交警对证人吴国民所做的调查,他对本案发生的经过进行了叙述,他说他在行驶过程中,先是超过了摩托车,后又超过了货车,在经过了前两条减速带之后,坐在副驾驶上的他哥哥吴国财说,摩托车在减速带上一弹就倒在地上,被货车压到了。拟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正是减速带造成的。

被告久久物流公司辩称:被告李必华所述事实如果属实,则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既然李必华不属于直接侵权人,久久物流公司就更非侵权人,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李必华对湘J058**货车系我公司先前转让于他,只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必华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车辆挂靠关系,本公司无理由成为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李必华驾驶湘J058**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系“自己清明节给祖人挂山后返回家里的路途中”,即此次驾驶行为也不属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久久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李必华驾驶的湘J058**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部分诉求过高,受害人自身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精神抚慰金5万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请。被告久久物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李必华、久久物流公司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存疑的答辩意见;肇事车辆虽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三责险,李必华属于酒后驾驶,且车辆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请求法院依法审验原告的各项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交警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李必华饮酒驾驶及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2、保险条款及抄件,拟证明保险合同的约定。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对于三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必华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2、3、5、6没有异议;对证据1的两份证明有异议,该证明均系安乡县官垱镇出具,李厚霞生活在浙江,应该由居住地出具证明且无法证明两原告生活在城市,只认可二者存在亲属关系;对证据4有异议,相关证据表明,该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我方已经申请复核,事故发生地有两条减速带,该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李必华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证据7中部分票据有异议,应当是办理丧事的,原告蹇欢及其叔叔的部分予以认可;证据8有异议,官垱镇不可能证明这些事项,只能证明其外出务工;对证据9有异议,该证明签章不符合要求,居住证明应当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不能证明其居住在城镇。对证据10三位证人证言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全远兰只缴纳了一年的房租,不能证明在此之前在德山经营发糕店,全运球与全远兰是亲属关系,其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全远兰去德山做生意应该是2016年。被告久久物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两份证明内容真实性有异议,李厚霞的户籍证明应当提供,官垱镇出具的证明明显是虚假的;对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不能证明肇事车辆与久久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对证据4、7、10与被告李必华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久久物流公司于李必华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对证据6有异议,李必华对交警部门所陈述的其与我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的事实不属实;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是由两受害人户籍地的政府出具;对证据9有异议,签章在左边不符合常理,仅凭该证明不能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市。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6、8、9、10同前两位被告的质证意见,事故认定书上认定李必华酒后驾驶及车辆有安全隐患,本公司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对证据2、3没有异议;对证据5不发表意见;对证据7请求法庭予以酌定。对被告李必华提交的证据,三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5没有异议,该车辆是挂靠在久久物流公司的;对证据6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内容上只是李必华的一面之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8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交警部门没有将超限站作为事故的责任主体;对证据10没有异议,不能够证明李必华推测的事实;对证据11关联性有异议,吴国民是肇事司机的亲哥哥,其证言只是推测,不是其亲眼所见。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久久物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7、8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部分关联性有异议,该车辆并未挂靠在久久物流公司;对证据4、5没有异议;对证据6不予质证;对证据9、10、1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与本案是否有关联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4、5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同意久久物流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原告及久久物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抄件没有异议,对保险条款有异议,该条款上没有物流公司、李必华在上面签字盖章,保险人没有对条款作充分的解释说明。被告李必华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我们已经申请复核,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证据2同原告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8、10及被告李必华提交的证据1、2、3、4、5、6、7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9无房产信息,仅能证明原告亲属关系,不能证明原告李厚霞、全国春居住在城市的事实。被告李必华提交的证据8、9、10、11不能证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为适格被告,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2不能证明其就保险免责条款尽到充分的解释说明义务,本院对其免责条款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4月5日12时26分许,被告李必华驾驶湘J058**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06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适遇蹇小年驾驶的车牌号为湘J98U**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全远兰沿省道306同方向行驶至该处。由于蹇小年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注意观察不够,且未与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其摩托车失控倒地并滑行至李必华所驾驶货车的左后轮下,加之被告李必华在该机动车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依然酒后上路行驶,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乘坐人全远兰当场被碾压身亡。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作出了常公交认字[2016]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湘J058**货车驾驶人李必华与湘J98U**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负同等责任,全远兰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李必华不服并申请复核,因该案经本院受理,该大队据此不予受理复核。另查明,湘J058**中型自卸货车系被告李必华所有,现登记在常德市久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且被告李必华支付保费,由被告常德市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额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0时起至2016年5月28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再查明,蹇小年、全远兰系原告蹇欢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在常德市德山区工作、生活。原告李厚霞(77岁、蹇小年母亲、有子女六人)、全国春(85岁、全运兰父亲、有子女三人)系湖南省安乡县安生乡腰港村人。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53520元(28838元×20年×2人);2、被扶养人生活费24227.50元(李厚霞9691元×5年÷6人、全国春9691元×5年÷3人);3、丧葬费53889元(53889元/年÷2×2人);4、交通费5000元;5、精神抚慰金100000元(50000元×2人)。以上共计1336636.5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告;2、本案交警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否作为本案事实依据;3、被告久久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是否拒赔三责险。第一、关于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问题。被告李必华认为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在省道S306公路上不当设置铸铁减速带是违法行为。根据交警2016年4月6日对证人吴国民(本案嫌疑事故车辆湘J2W**小型轿车驾驶员)所做的调查,吴国民所述他在行驶过程中,先是超过了摩托车,后又超过了货车,在经过了前两条减速带之后,听到坐在副驾驶上的他二哥吴国财说摩托车在减速带上一弹就倒在地上,被货车压到了。减速带是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驾乘的摩托车倒地并摔入李必华正常驾驶的货车之下碾压致死的直接原因,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应该承担本案事故责任。原告认为,该检测站设置减速带没有违法,且被告李必华对证人陈述是断章取义,吴国民所述其哥哥所说“他说摩托车往上一弹就倒下了”并未说明是超限站设置的减速带造成的。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2016年4月6日、4月7日对目击证人吴国民的调查了解,吴国民本人未目击摩托车倒地,其二哥吴国财未目击整个交通事故过程,不清楚摩托车怎么倒地,且根据交警2016年4月7日对吴国财的调查,吴国财所述“当车走在一个有减速带的地方,听见一声响,我就从右侧反光镜向后一望,看见一辆摩托车倒在一辆大货车轮胎下面”。均不能确定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设置的铸铁减速带造成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驾乘的摩托车撞击减速带后倒地。被告李必华无证据证实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设置的铸铁减速带与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倒地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不追加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超限检测站为本案被告。第二、关于本案交警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否作为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并作出了常公交认字[2016]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蹇小年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注意观察不够,且未与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其摩托车失控倒地并滑行至李必华所驾驶货车的左后轮下,加之被告李必华在该机动车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依然酒后上路行驶,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乘坐人全远兰当场被碾压身亡。湘J058**货车驾驶人李必华与湘J98U**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负同等责任,全远兰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李必华不服,认为:死者骑车经过减速带,弹起来之后倒在后车轮下,自己正常行驶,无法预知后面,其饮酒驾驶以及货车左右挡板部分缺损均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死亡结果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柳叶湖超限检测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依据现场勘查图及询问笔录、车辆痕迹检测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作为依据,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及责任划分得出的结论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法律关系,仅原告未谨慎驾驶摔倒或被告酒驾及挡板不合规单方原因不必然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但被告李必华饮酒后遵守法律规定不驾驶机动车或侧防护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必然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被告李必华酒驾及挡板不合规是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且与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未谨慎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相同,交警认定被告李必华应与摩托车驾驶人蹇小年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第三,关于被告久久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及被告李必华主张湘J058**货车挂靠在久久物流公司,久久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久久物流公司主张其与被告李必华之间是买卖关系,被告李必华购买其车辆后未过户,不能认定为挂靠关系,久久物流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李必华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挂靠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本案肇事货车登记在具有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被告久久物流公司名下并进行运营,从被告李必华出资保费、由被告久久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参与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被告久久物流公司对湘J058**货车存在管理关系。同时,该车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久久物流公司主张其将车辆出卖给李必华,但其对出卖该车辆给被告李必华也未该车侧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久久物流公司作为其主张的出卖人、管理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被告久久物流公司作为出卖人及管理人对该肇事车辆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三责险赔付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被告李必华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为由拒赔三责险。原告及被告李必华、久久物流公司认为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久久物流公司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保险人其不具有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被告久久物流公司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三责险时,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就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应履行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提示义务。本案中,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久久物流公司在投保时,就相应的免责条款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其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李必华、久久物流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责险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公司应当对湘J058**号货车在保险期间内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在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保护,受害人蹇小年、全远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被告李必华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出卖人及管理人久久物流公司就其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湘J058**号中型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10000元。余下损失1226636.50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划分,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确定由被告李必华及久久物流公司赔偿50%(其中,李必华赔付40%,久久物流公司赔付10%)的损失即613318.25元,该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付200000元,余下413318.25元由被告李必华赔付330654.60元、久久物流公司赔付82663.65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共需赔付原告31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蹇欢、李厚霞、全国春310000元;

二、被告李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蹇欢、李厚霞、全国春330654.60元;

三、被告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蹇欢、李厚霞、全国春8266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30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被告李必华承担4261元、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伍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