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600号
原告:杨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妮。
被告:李敏勤,女,汉族原告杨俊与被告李敏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安昭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