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6-3号原告帅定松,男,生于1959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燕,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学,男,生于1958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被告朱彩珍,女,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系被告张昌学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定松诉被告张昌学、朱彩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地与案外第三人有权属争议为由请求中止审理。现终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黄大云
审 判 员 覃山令
人民陪审员 郜顺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若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