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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6-3号

帅定松与张昌学、朱彩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帅定松,张昌学,朱彩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6-3号原告帅定松,男,生于1959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燕,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学,男,生于1958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被告朱彩珍,女,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系被告张昌学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定松诉被告张昌学、朱彩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地与案外第三人有权属争议为由请求中止审理。现终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黄大云

审 判 员  覃山令

人民陪审员  郜顺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若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