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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086号

王贺与候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贺,候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86号

原告:王贺。

被告:候锋。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诉被告候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7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