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冷志德,男,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超烈,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冷志德申请恢复执行张超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超烈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借款361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超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超德继续履行(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在发现被执行人张超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