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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47号

冷志德与张超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志德,张超烈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冷志德,男,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超烈,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冷志德申请恢复执行张超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超烈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借款361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超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超德继续履行(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在发现被执行人张超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