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680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6富龙诉保第X号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彩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