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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刑初876号

陈金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金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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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87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和,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金和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1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府新区沿华青路由永兴镇往三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华青路永兴镇干塘村2组成自泸高速路下穿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陈金和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9.1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和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金和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呼气酒精��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挡获及提取血样照片,证人张某某、郭某某证言、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兴隆街道三根松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陈金和驾驶证,川A××××1号车行驶证,被告人陈金和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陈金和身份识别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陈金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金和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同一事实被���行羁押4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陈金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陈金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醉酒后驾车行驶的路程及区域、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 剑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李跃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纪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