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009号
原告:温志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612。
被告:严健飞,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5702。
被告:张海勋,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3072。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洪诉被告严健飞、张海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志洪负担。
审判员 骆华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