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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2009号

温志洪与严健飞、张海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志洪,严健飞,张海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009号

原告:温志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612。

被告:严健飞,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5702。

被告:张海勋,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3072。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洪诉被告严健飞、张海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志洪负担。

审判员  骆华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