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88号原告李忻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刚(特别授权)。被告金乡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忻建诉被告金乡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忻建于2016年8月9日以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到期,拟债权到期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忻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到期,拟债权到期后再主张权利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忻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李忻建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
人民陪审员 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颂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