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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263号

杨宏伟与闫亚娟、李彦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伟,闫亚娟,李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宁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闫亚娟,地址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李彦荣,地址甘肃省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10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闫亚娟、李彦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亚娟、李彦荣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元,但被执行人闫亚娟、李彦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亚娟、李彦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66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