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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孟先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孟先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孟先宏,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宋家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孟先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孟先宏农业银行账62xxxxxxxxxxxx1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