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049号
原告:张海青,居民。
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居民。
原告张海青与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青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支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XX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