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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5049号

张海青与李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青,李富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049号

原告:张海青,居民。

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居民。

原告张海青与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青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支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告李富群(又名李宝珠)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XX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