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9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阳,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经传唤拒不到案,2016年7月25日被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本院于同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徐阳的基本情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受理本案后,因被告人徐阳脱逃,本院于2016年7月6日裁定中止审理,后被告人徐阳被抓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吴潮阳、苏培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徐阳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到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旁“黄鹤楼”宿舍六楼,溜门盗走被害人冯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709元(币种下同)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及一部已损坏的白色小米4手机(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苹果牌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徐阳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雄友”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徐阳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到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旁“黄鹤楼”宿舍六楼,盗走被害人冯某一部价值1709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及该宿舍内一部已损坏的白色小米4手机(无法估价)。后将上述两部手机分别以500元、5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两部手机,并将其中苹果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冯某。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徐阳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雄友”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其一部金色苹果iPhone5S型手机放在黄鹤楼员工宿舍六楼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一部一离职同事的一部小米4手机,该手机已坏,不能使用,其不清楚该同事的身份信息及去向,也无法找到。2.证人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29日早上10时许,其和徐阳到上悦城旁边黄鹤楼宿舍六楼其老乡那里去玩,后其二人与其老乡就一起出去,其老乡回黄鹤楼,其和徐阳逛了一圈就回宿舍,在左手第二间房间第一张床下铺偷了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在第二张床上铺偷了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后其和徐阳到南安水头将手机分别卖给两家手机店,苹果手机卖了500元,小米手机卖了50元;其辨认盗窃地点及辨认被告人徐阳。3.证人龚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南安市水头镇经营手机、号码卡及维修回收手机等生意,2015年11月29日下午,两名男子到其店里说要将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卖给其,后来经商谈其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部手机;其并辨认卖手机给其的两名男子为徐阳、徐某。4.证人周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南安市水头镇经营手机、号码卡生意,2015年11月29日下午,两名男子到其店里要维修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其说修理要100多元,后对方说要卖给其,其说该手机修了也不划算,只能拆零件用,对方男子就说以50元的价格卖给其,其就付了50元留下手机;其并辨认卖手机给其的两名男子为徐阳、徐某。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从龚某处扣押金色iPhone5S型手机一部,从周某处扣押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其中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冯某。6.被盗手机信息,证实被害人冯某被盗手机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其前科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表明涉案被盗小米手机无法估计等本案需要说明的情况。9.抓获、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本案的破获过程。10.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的价值为1709元。11.被告人徐阳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5年11月29日,其和徐某到上悦城旁的黄鹤楼六楼找他朋友,后因徐某的朋友要去上班,其三人就一起下楼,过了一会儿,其、徐某就返回他朋友宿舍,在进门左手第二个房间第一张床下铺偷了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第二个床铺偷了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后来其二人就去南安水头镇,将苹果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小米手机以5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两家手机店;辨认盗窃地点及辨认徐某。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数额刚届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阳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2继续追缴被告人徐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3扣押的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雁平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人民陪审员 陈长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