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刑初886号

赵亚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赵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南,男,1993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小圩镇大圩村赵台**号,暂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朱储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晶、被告人赵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亚南驾驶一辆号牌为的宝骏牌小型轿车,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驶往马山镇。12时10分许,由西向东行驶至越城区世纪街越中新天地门口地方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陶文燕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陶文燕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文燕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根据绍公交认字2015第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亚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文燕无事故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赵亚南开车送被害人陶文燕前往绍兴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电话报警,后在医院被带至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次日,被告人赵亚南主动到袍江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查询结果、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单、谅解、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傅忠根的证言,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亚南在斑马线上肇事致行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信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