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已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长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