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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1542号

冯某与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已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长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