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永超、陈思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辽C□□□□小型轿车沿鞍山市立山区团结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姚XX驾驶的辽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后姚XX追随刘XX至辽阳市白塔区徐往子交通岗并报警。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其没有逃逸。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辽C□□□□小型轿车沿鞍山市立山区团结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姚XX驾驶的辽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后姚XX驾车追随刘XX至辽阳市白塔区徐往子交通岗,并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刘XX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姚XX、杜XX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其系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高俊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