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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176号

杨顺杰与施明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顺杰,施明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杨顺杰,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施明巧,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杨顺杰诉被告施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6)云062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由施明巧归还杨顺杰借款本金20000元,定于2016年07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16年0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至2017年05月15日前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施明巧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顺杰于2016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顺杰以被执行人施明巧现无偿还能力,待施明巧有偿还能力再申请执行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顺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1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