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01095号之一申请人于某某,男,1991年6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7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某某之妻张某某有房产一处,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郏县龙山大道南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建
审判员 何星布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