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556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联峰,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彭丽菲,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联峰、彭丽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留微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