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64号
原告:朱玉芳,女,汉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院平,下岗职工。
被告:高延贞,男,汉族。
被告:任秀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廷贞,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任秀英之夫。
原告朱玉芳与被告高廷贞、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玉芳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朱玉芳承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