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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164号

朱玉芳与高延贞、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玉芳,高延贞,任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64号

原告:朱玉芳,女,汉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院平,下岗职工。

被告:高延贞,男,汉族。

被告:任秀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廷贞,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任秀英之夫。

原告朱玉芳与被告高廷贞、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玉芳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朱玉芳承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