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龚云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思源,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恒凯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仙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双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江大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仙寿,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巧铃,女,汉族,1984年6月8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张昭,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淮安恒凯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双锦物资有限公司、张仙寿、彭巧铃、张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
二、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2014)淮开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蓉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范家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