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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556号

刘广东与王安玉、余春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东,王安玉,余春勤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安玉,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余春勤,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申请执行王安玉、余春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六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并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扣了被执行人王安玉所有的苏A×××××号车辆,查扣期间为两年,查扣期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继续采取查扣措施,以此限制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登记交易及年检手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控回执、黑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日志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查扣的被执行人王安玉所有的苏A×××××号车辆外,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查扣的车辆,目前对该项财产的控制仅限于限制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登记交易及办理年检手续,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实际控制该车辆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5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晓彬

审 判 员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