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戈蕾,女,生于1985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红武,男,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付玉莲,女,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关于戈蕾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红武、付玉莲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戈蕾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武的工程款已被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红武、付玉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常树文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