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907号
原告:黄伟。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三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7108L。
负责人:余胜昔,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斯。
委托代理人:王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黄韦负担。
审判员 张锦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