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沈华。被执行人饶爱萍。申请执行人沈华与被执行人饶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8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