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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906号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9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董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