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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242号

邹景玲与逢秀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景玲,逢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邹景玲

被执行人:逢秀珍申请执行人邹景玲诉被执行人逢秀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镇刑初字第000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