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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25-1号

熊明春申请执行王征西、熊代英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22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明春,王征西,熊代英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熊明春。

被执行人:王征西。

被执行人:熊代英。申请执行人熊明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征西、熊代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253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