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051号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
负责人:金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岩,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赖平兰,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岩、赖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守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