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433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衍凡。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福周。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刘奇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睦,夫妻间缺乏感情交流,夫妻生活不和谐,且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对被告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相识,1997年12月5日在黄金洞乡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8年10月21日生育了共同之长子取名徐某1,现是常德市应用技术学院学生,2001年6月3日生育了共同之次子取名徐某2,现待业在家;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生育长子之后,夫妻间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但每逢过年期间仍回家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均认可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江县长寿镇四联村米家组的两间两层房屋一栋以及男式摩托车一辆,均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三笔共计14600元(欠吴幼生3000元、徐贵州4000元、徐福州7600元,均用于购房装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共同之子的户口薄(复印件)、石田村村委会证明、以及全员人口信息档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将近二十年,且生育了两个共同之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夫妻间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交流,双方吵架也多是因家庭琐事,夫妻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为重,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超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