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1301号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马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01号原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姚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淑梅,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