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22号申请人周生发,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梁天柱,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办事处职工。申请人周生发申请的与被执行人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泂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