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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622号

周生发与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生发,梁天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22号申请人周生发,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梁天柱,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办事处职工。申请人周生发申请的与被执行人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泂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