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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恢294号

杨学芳与吴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芳,吴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芳,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吴鑫,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杨学芳与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产权、房屋产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2014)兴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因本案系缺席审理,无法核实被执行人具体地址。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代理

审判员  曾承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