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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189号

白虎、罗益铭、吴树荣、任世钊、郭小秋、蒲兴凤、冯仕春、范泽宇与冯体修与蒲克文、何正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虎,罗益铭,吴树荣,任世钊,郭小秋,蒲兴凤,冯仕春,范泽宇,冯体修,蒲克文,何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益铭,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树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世钊,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秋,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兴凤,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仕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泽宇,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德仲,四川省南充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体修,男,汉族,1949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蒲玉龙,四川省西充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蒲克文,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何正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9日,住西充县。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地址西充县晋城镇金龙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永茂,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劲松,公司员工。

上诉人白虎、罗益铭、吴树荣、任世钊、郭小秋、蒲兴凤、冯仕春、范泽宇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白虎等八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证明涉案建房工程是白虎等十八人联合申请报批,共同出资修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江春虹

审判员 雷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