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益铭,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树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世钊,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秋,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兴凤,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仕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泽宇,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德仲,四川省南充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体修,男,汉族,1949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蒲玉龙,四川省西充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蒲克文,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何正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9日,住西充县。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地址西充县晋城镇金龙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永茂,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劲松,公司员工。
上诉人白虎、罗益铭、吴树荣、任世钊、郭小秋、蒲兴凤、冯仕春、范泽宇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白虎等八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证明涉案建房工程是白虎等十八人联合申请报批,共同出资修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江春虹
审判员 雷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