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1439号

张春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友,乔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友,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乔世斌,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春友与被执行人乔世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春友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07831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下落,银行无存款,无财产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4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