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注册号3202066002349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青路*号。经营者胡章林,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塘组8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薛本肖(受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受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87127-9,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冯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中,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与被执行人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均已设立抵押,现正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苏鼎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惠山区西漳蓝润服装厂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韩鹏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