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819号原告林某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仲红、林雅君,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细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