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784号被执行人阳海相,地址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河北莫特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海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5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海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莫特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阳海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68.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和平北路支行账号为62×××08内的存款4455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