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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623号

冯梅与文荷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梅,文荷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623号申请人冯梅,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文荷林,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冯梅申请执行文荷林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荷林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1200元。

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